市房产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

    售楼现场须建立信息公示栏

 
 
    市房产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我市城区所有在售楼盘的售楼现场醒目位置必须建立信息公示栏,及时反映在售项目的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房屋的基本状况、销售状态等内容,以方便购房者了解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通知表示,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地产销售现场建立信息公示栏。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须到市房产管理局市场科登记并办理楼盘建表公示手续;10日内必须在售楼现场公示栏内公示证件信息和全部准售房源信息,公示栏公示内容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商品房现售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项目)等证件外,还必须将准予销售的房源制表并一次性全部公示;预售商品房还必须公示预售项目开发进度以及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通知强调,为加强商品房售楼现场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市场科将不定期地对信息公示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开发企业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可停办其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