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应按当年商品房开发总量10%建设

    昨日,市法制办发布《荆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证土地优先供应,建设规模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总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按当年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10%安排。

    范围>>>企业集资建房纳入经适房

    该《办法》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商品房开发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城区旧城改造安置点建设等4种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作用。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自用土地申请集资合作建房。   

    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其优惠政策、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对象、上市出售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面积>>>单套经适房按60平方米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套数,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积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应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 60平方米左右。可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以及家庭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  

    另外,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建筑总面积3‰的标准配套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商业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优惠>>>修建经适房可免收3费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可享受5项优惠政策: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低限收取;建设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按照规定不宜设民防工程的,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可以以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住房项目开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个人购房贷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个人发放。而市重点工程和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价格>>>   

    政府指导 媒体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确定后,市物价部门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公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基准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等情况予以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入建设施工以后,可按规定申请预售许可,取得预售许可前,建设单位可受理已取得购房资格家庭的购房登记,但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款项;建设单位在按规定取得销(预)售许可批文后,方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预)售。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登记购房家庭数量小于实际供应量的,按照购房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销售;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实际供应量的,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   

    同时,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小贴士: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家庭收入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