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提高部分纺织服装、轻工、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和电子信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据悉,为支持外贸出口,提振经济,保证业,国家从去年下半年起,已经连续提高5次出口退税率。相关统计显示,出口退税率提高后,我国实际办理的出口退税明显增加,缓解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部分调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还表现出跌势趋缓的积现象。此次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其中包括将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涉及家具及相关产业的产品退税率公布如下:

4304002000人造毛皮制品13

4414009090其他木制的画框,相框,镜框及类似品11

4420109090其他木制小雕像及其他装饰品11

4420901090镶嵌木11

4421909090未列名的木制品11

9403100000办公室用金属家具13

9403200000其他金属家具13

9404290000其他材料制褥垫16

9404301090其他羽毛或羽绒填充的睡袋16

9404309000其他睡袋16

9404901090其他羽绒和羽毛填充的其他寝具〔含类似品〕16

9404902090-9404909000其他寝具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