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9月3日讯 (记者 张艳玲 实习记者 李祎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27日至8月3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明确,占用耕地建房等将缴纳耕地占用税。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国务院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将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暂行条例于新法案施行之日起废止。


  草案规定了纳税人、税额、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相关政策规定。


  草案明确,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但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税款。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草案要求,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人均耕地面积的不同,在 5 - 50 元/平方米间分为10至50元、8至40元、6至30元、5至25元四档幅度税额;税款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额幅度内提出,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额。


  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提高不超过50%;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相应基础上提高50%。


  另外,对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税,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 2 元征收。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予以免征。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免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此外,草案还对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据悉,国务院于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提高了税额标准,缩小了减免税范围,加大了耕地占用税征收力度。


  2008年至 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 14177亿元,年均征收1418亿元,其中2017年征收1652亿元。耕地占用税对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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