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沙市区的看过来!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要确定了!
日前,无线荆州小编从沙市区人民政府官网获悉了一篇事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信息:
为规范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列》等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成本监审报告,经区价格审议委员会审议,拟定了沙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或建议,请于2017年11月10日17:30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荆州市沙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收费管理科。
联系人:李刚
联系电话:13986726555 0716-8879290
邮箱:717807898@qq.com
(如还有时间,有疑问,尽快联系相关部门。电话和邮箱都在这!)
荆州市沙市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1月3日
附件:关于沙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沙市区各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我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列》《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107号)、省物价局《关于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及检查处理等相关事项的批复》(鄂价检函〔2017〕4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
包括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1.多层住宅(无电梯住宅):0.65元/平方米·月;
2.电梯住宅(单体12层以下含12层):1.3元/平方米·月;
3.电梯住宅(单体12层以上,楼高100米33层以下含33层):1.5元/平方米·月;
4.楼高超100米的超高层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沙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定价申请单独定价。
以上综合管理服务费为基准价,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自己运行实际在基准价标准基础上上浮20%,下浮不限。保障性住房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比照以上普通住宅基准价下降10%执行。如未收到新的定价文件不得擅自提高现行收费标准。
二、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
1.地下封闭停车:60元/车·月;
2.露天共用场地停车:50元/车·月;
3.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30元/车·月;
4.自行车:15元/车·月;
5.小区外来车辆临时停放实行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两小时以内小车2元/辆,每超过一小时(停放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加收1元/辆;停车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连续24小时(昼夜)最高收费不超过15元/辆;
6.进入小区执行任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殊车辆及业主搬家车辆、送货车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7.提供电动车充电服务的,服务企业可与业主协商约定电动车充电费用。
三、物业装修管理收费标准
1.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收费,每平方米不超过4元;
2.装修工人出入证工本费:每证5元;
3.装修保证金(押金):每户最高不超过3000元。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业主入住30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过程中造成公共区域、设备设施损坏的,由业主负责修复或赔偿,业主不予主动修复或赔偿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装修保证金(押金)中扣除适当的修复或赔偿费用,并提供相应票据,将余额退还业主。
四、代收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及其他费用,可按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五、执行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
1.物业服务区域内严格执行目录电价标准物业服务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目录电价标准,不得以提高目录电价标准的方式向用户捆绑收取相关费用。
2.总表与分表之间差异电量电费物业服务区内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等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运行用电,以及物业办公用电等电费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在物业服务费外向用户另行收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窃电损失,用户欠缴电费形成的呆账等,计入物业服务当期损益,不得转嫁用户;物业服务区总表与分表之间正常的线损、变损,物业服务主体应当优先从该服务区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经营所得中列支。
3.抄表费用物业服务主体抄表发生的人工费用,应当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从物业服务费收入中列支,不得在物业服务费外向用户另行收取;房屋出租人对租赁户抄表发生的人工费用,应当从租赁收入中列支,不得向租赁用户另行收取。
六、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违规超标准、超范围、自立名目收费。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驻小区后,实施收费前应在醒目处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价格举报电话,接受小区业主的监督,并报沙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问题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107号)执行,如上级有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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